立体商标显著性的特别申请  

     内容摘要:所谓立体商标即不同于多见的二维平面象征的三维立体象征,首要有三种:(1)产品自身的立体形状,如某一种很有特色的香皂形状;(2)产品的包装形状,如香皂或香水的特别包装形状;(3)附着于产品或其包装上的象征牌,如服装上的立体状象征牌的形状。  作为注册商标的立体商标,...

 

  所谓立体商标即不同于多见的二维平面象征的三维立体象征,首要有三种:(1)产品自身的立体形状,如某一种很有特色的香皂形状;(2)产品的包装形状,如香皂或香水的特别包装形状;(3)附着于产品或其包装上的象征牌,如服装上的立体状标志牌的形状。

 

  作为注册商标的立体商标,首先要满意《商标法》所规则的一般请求:在一样或相似产品上不能一样或近似,不得违背《商标法》的商标禁止规则。一起,还有特别请求,即非功能性。立体商标的显著特征请求其形状具有必定的特色,不是一般的或常用形状,假如以一般的常用的瓶形用于饮料上请求,可能会被拒绝;立体商标不能与产品自身的形状一样,即立体商标的形状不能是商品的天然形状,如用于苹果上的立体商标不能是苹果的形状;立体商标的形状不能是产品发挥作用所需求技能作用的形状,比方车轮的一般的圆柱形状。以上特别规则的首要意图在于避免不合理的垄断运用。

 

  此外,立体商标的形状不能对于所标识的产品的价值发生实质性影响,即不能用自身价值很高然后导致产品不合理增值的包装形状作为立体商标,由于此时立体商标自身已不再是依附于产品的商标,而自己也成了产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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