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博代理个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被支持
时间:2010-08-26 13:36
无效宣告请求人陆耀对被请求人招锦添得专利号99342845.2名称为电热水壶(JK-9901C)的发明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粤博律师接受了无效宣告请求人的委托,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第535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要点:本专利和对比文件中所示的电热水壶相比较,二者的壶盖、壶体、壶底座和壶柄的外观形状设计相同,且各部分的链接位置和比例关系相同,二者属于相同的外观设计,在本专利申请日前有相同的外观设计提出申请并被授权,依照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本专利部符合授权规定。
粤博代理重庆市嘉利灯具有限公司行政诉讼案一审胜诉
时间:2010-04-10
原告重庆市北碚区天利灯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及第三人重庆市嘉利灯具有限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粤博律师接受重庆市嘉利灯具有限公司的委托,参加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706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问题
一、摩托车前大灯的图片可否作为评述本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的对比文件;
二、摩托车前大灯的图片与本专利是否构成近似。
粤博代理日本著名企业行政诉讼案一审胜诉
时间:2011-01-06 18:31
常阳工学株式会社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其拥有的发明专利200410001515.X作出的无效决定提起诉讼,粤博律师接受日本某著名企业的委托作为第三人出庭。
本案主要涉及专利创造性。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专利要求保护一种摩擦装置以及使用该摩擦装置制造的液晶显示元件,而对比文件公开了一种液晶显示装置的制造装置,另一对比文件公开了一种液晶取向膜的工作原理问题,属于相关技术领域,因此,本专利与对比文件均属于相近的技术领域。常阳工学株式会社主张对比文件不能结合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予以维持,恒丰代理案件得以胜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 专利权利要求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时不具备创造性的。粤博律师建议客户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恒丰律师提醒:
企业自身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基础保护,注重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防范,避免日后陷入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的纠纷中。
粤博律师代理日本某著名企业专利权无效取胜
时间:2010-12-19 13:18
粤博律师代表日本机械电子行业某著名企业对专利权人为常阳工学株式会社的专利号03145719.3名称为"摩擦辊以及使用它进行定向处理的液晶显示元件"的发明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最终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支持,作出了第1577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要点是: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一篇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被另一篇对比文件所公开,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另一篇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在该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或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结合公知常识从该另一篇对比文件中得到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两篇对比文件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粤博代理日本机械电子行业某著名企业专利无效案件获胜
时间:2013-02-21
时间:2010-10-15 00:00
由于2009年9月25日,日本常阳工学株式会社在国内某知名企业的大型采购招标项目中,指控日本机械电子行业某著名企业侵害其合法持有的第ZL200410001515.X号专利和第ZL03145719.3号专利的两项专利权,并警告可能采取相关法律行动。
日本机械电子行业该著名企业立即委托恒丰针对常阳工学株式会社专利号为200410001515.X的发明专利:摩擦装置及使用该摩擦装置制造的液晶显示元件提起专利无效,恒丰经多方努力与工作,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依法应予全部无效。
此案件也反映出了粤博律师们在处理专利无效案件中的专业优势。
粤博代理东莞怡科电子有限公司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被支持
时间:2010-10-12 13:41
无效宣告请求人东莞怡科电子有限公司专利权人黄明吉专利号200420077804.3名称为放音设备的结构的发明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粤博律师接受了无效宣告请求人的委托,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第1250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要点是: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而言,存在着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能够得到技术启示,获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
粤博代理北京市春海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效宣告案件获胜
时间:2010-09-12 13:40
无效宣告请求人北京市春海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专利权人陈纪铭、陈纪兵专利号96244891.5名称为电子皮带秤动态校验装置的发明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粤博律师接受了无效宣告请求人的委托,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第875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要点是:当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区别仅在于某个部件,而该部件又是实现某一功能的常用部件,并未带来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粤博代理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被维持
时间:2010-07-11 13:38
无效宣告请求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被请求人重庆力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专利号20023189347名称为摩托车[LF100-A(Ⅻ)]的发明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粤博律师接受了被请求人的委托,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第862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专利权有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要点是:在先设计产品与本案外观设计产品属于相同种类产品,在先设计产品部分外观设计要素与本外观设计相同,本外观设计局部形状与在先设计不同、且本外观设计在显著部位设计大量装饰性图案,上述差异点对外观设计整体的视觉效果产生了显著的影响,不能认为在先设计产品所体现的外观设计与本外观设计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