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提驳回复审申请  

(1) 驳回复审是商标法赋予申请人对商标驳回的唯一救济途径(《商标法》第32条规定商标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 商标局驳回商标具有主观性,当事人可在驳回复审中通过理由阐述并提供证据来影响商评委对商标的再判断。

(3) 重要商标被驳回时,只要有一线希望,大多数当事人都会选择权利用尽进行争取。

(4) 驳回复审可以保留在先申请权,等待扫除注册的障碍以使商标最终取得注册。

(5) 驳回复审可以保留在先申请权,等待扫除注册的障碍以使商标最终取得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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