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商标注册中色彩商标的检查  

 内容摘要:色彩商标分为单色商标和色彩组合商标。现在维护单色商标的国家和地区为数不多,例如美国、德国、意大利、韩国等。  TRIPS协议第15条第1款规则:任何能够将一公司的产品或效劳与其它公司的产品或效劳区别隔的符号或符号组合,均应能够构成商标。这类符号,尤其是文字(包含人名)字母...

 

色彩商标分为单色商标和色彩组合商标。现在维护单色商标的国家和地区为数不多,例如美国、德国、意大利、韩国等。TRIPS协议第15条第1款规则:任何能够将一公司的产品或效劳与其它公司的产品或效劳区别隔的符号或符号组合,均应能够构成商标。这类符号,尤其是文字(包含人名)字母、数字、图形要素、色彩的组合,以及上述内容的任何组合,均应能够作为商标获得注册。即使有的符号正本不能区别有关产品或效劳;成员亦可根据其经过运用而获得的识别性,承认其可否注册。成员可请求把“符号应系视觉可感知”作为注册条件。


从上述规则能够看出,维护色彩组合商标是《与交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最低请求。中国商标法第8条规则“色彩组合”可以作为商标请求注册。色彩组合商标是指通过特定的目的或次序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色彩组合而成的商标。对色彩组合商标的维护仅限于提交注册的组合自身,例如“柯达的色彩”。色彩组合商标所选用的色彩有必要详细限定;供给色样,不能抽象地描绘为“蓝色、橙色”。由文字、图画和色彩组合而成的商标不属于色彩组合商标,仅仅通常的组合商标。


  色彩组合商标如要注册需遭到以下条件的约束:

1.色彩组合商标应具有合法性;

2.色彩组合商标应具有显著特征;

3.色彩组合商标不该具有功能性;

4.色彩组合商标不得与别人合法的在先权力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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