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竞争力 | 整体优势 | 成功案例 | 荣誉资质 | 诉讼指南 |
|
  |
一流的专业能力 | |
德硕 拥有最顶尖的专业律师团队,具备最优秀的专业素质。 德硕 始终依靠一流的专业能力成为业内的领跑者,并生生不息地追求卓越。 德硕的每一位员工都倾尽所能提升专业素养,保持业内领先事务所的专业水准。 |
|
  | |
一流的服务能力 | |
德硕 自成立以来,以"专家领衔、团队作业"的服务客户模式著称。 德硕 秉承客户至上的文化理念,及时、高效地为客户提供各专业领域最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德硕 耐心细致地为每一个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服务,并高度注重服务过程中的人文关怀。 |
|
  | |
一流的市场能力 | |
德硕 拥有强劲的市场开拓能力,以最快、最优的速度与客户达成战略伙伴关系。 德硕 最大化的维护客户利益,与国内外诸多知名企业客户建立了长期的战略合作关系。 德硕 拥有中国市场的战略性地位,凭借其雄厚的战略资源和独特能力开拓海外市场,建立"德硕全球业务发展中心"。 |
|
  |
经验丰富,有大量成功案例: | |
德硕 律师事务所每年代理300余件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有各种类型诉讼案件的成功案列,已帮助众多客户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 |
  | |
众多知名企业选择德硕代理知识产权诉讼: | |
国内外众多知名企业,如农夫山泉、好丽友、 保洁、哇哈哈、潍柴动力等均长年选择 德硕 代理法律诉讼案件。 | |
  | |
成功率有保障: | |
德硕 代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成功率普遍高出全国平均水平,胜诉率高达90%。 | |
  | |
行业影响力: | |
代理案件多次被评为年度全国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如上海凯赛生物科技公司的"专利署名权纠纷案" 被世界科技领域最具权威的《自然》杂志专文介绍,被《人民法院报》等媒体称为中国专利署名第一案,并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推荐为《中国知识产权》周刊2012年度全国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
|
  |
代理南山广告取得"CBA"商标行政诉讼案一审胜诉
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行政判决书,法院支持我司代理的武汉市南山广告有限公司(简称南山公司)的诉讼请求,撤销了被告作出的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0年8月2日作出商评字【2010】第18108号《关于第1815843号"CBA"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以下简称第18108号裁定)。该裁定认为南山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815843号"CBA"商标(被异议商标)在指定的"婴儿全套衣、腰带、婚纱、服装、鞋、围巾"商品上与第1465211号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运动衫、运动鞋、制服、领带商品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商标标识如下:
南山公司不服第18108号裁定委托律师代为提起诉讼,2010年11月16日北京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庭审争议焦点:
1. 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婴儿全套衣、腰带、婚纱、服装、鞋、围巾"与引证商标指定的"运动衫"等商品是否构成类似;
2.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
3. 第三人其它类别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是否可以作为本案判断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性的考虑因素;
4.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国家利益。
律师针对上述分别阐述了观点:
1. 被异议商标指定的上述商品和引证商标指定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类似商品;
2. 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即使引证商标中黑色背景之设计源自字母"CBA", 但是由于其图形化得非常严重,该设计已摆脱"CBA"的字母痕迹,而且该设计仅作为人体图像的背景和衬托,因此即使经过特别提示和解释,其与"CBA"文字之间的联系也极为勉强。因此,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将引证商标的图形背景认读为字母,更难以进一步将其识别为字母"CBA",两商标不构成近似
3. 第三人在其它类别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不能自动延伸到本案引证商标,不应作为判断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的因素;4、第三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已经损害或者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对此应不予支持。
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证据材料,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依法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和上述观点,判决撤销第18108号裁定,我方代理原告南山公司取得一审胜诉。
律师点评:
商标近似性的审查,虽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必须严格遵循相关商标审查标准及原则,本案中,在引证商标整体为图形商标,极难以识别有英文字母的情况下,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中的字母"CBA"完全相同,两商标构成近似,过于牵强,违背了"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的审查标准。
2011-01-13
近日,我司收到北京一中院(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214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告商评委作出的第07145号裁定,我司代理人代理原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中江国际公司")取得"中江国际"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胜诉。
【案情回顾】:
商评委对中江国际公司在第35类"职业介绍所、人事管理咨询、人员招收、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5775103号"中江国际"商标(下称申请商标)以与"江中"商标构成近似,违反了《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及申请商标中的"中江"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为由,作出第07145号决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商标标识如下:
第5775103号申请商标: 中江国际
申请指定服务:职业介绍所、人事管理咨询、人员招收、推销(替他人)等。
第4023221号引证商标: 江中
申请指定服务:人员招收、推销(替他人)、饭店管理、广告等。
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中含有"中江"二字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的情形,全面阐述了我方的代理意见。法院经审理,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商评委作出的第07145号决定。
【本案典型意义】:
1. 本案涉及判断商标近似的比对标准问题,即:一定要以一般公众的认知习惯判断。
第07145号裁定以引证商标"江中"从右至左的顺序可识读为"中江",与申请商标的主体文字部分之一"中江"完全相同,从而裁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
代理人认为判断商标近似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而根据一般公众的认知习惯,不会将引证商标"江中"从右至左识读,另外,由于申请商标中"国际"二字的加入,也限定了申请商标的识读顺序只能从左到右识读为"中江国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比对差异较大,不构成近似。
2. 本案涉及《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的问题。
本案中,虽然"中江"属于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但是由于"国际"要素的加入,其已经不再以地名为其主要含义,因此,可以获准注册。
另外,如果经过较长时间的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的知名度,使得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产生了密切的对应关系,也是法院在审理时重点考虑的因素。
代理 "MAPLE DRIV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2011-04-14
【案情回顾】: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纸裁定,北京枫花园电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的"MAPLE DRIVE及图 "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为保障自己的商标权利,委托我公司代理复审。我公司以申请人的商标图形设计的理念与风格完全区别于引证商标,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整体差异较大,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等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了复审申请和相关材料。经过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支持了德硕代理人所提出的观点,认为申请商标应当获得商标专用权,因而作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裁决。
【代理人建议】:
当申请商标遭遇驳回时,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并不是最终结论,为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企业应充分认识到驳回复审程序的重要性,争取商标能被核准注册。
时间:2013-06-17
客户原告济南普利思矿泉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利思公司)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2]第17941号关于第4789003号"普利思矿磁酒"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以下简称第17941号裁定),于2012年7月23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第17941号裁定系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普利思公司就本案第三方泗水大安公司申请注册的"普利思矿磁酒"商标所提出注销注册申请而作出的。
律师作为原告代理,陈述了如下事实和理由:原告为我国知名饮用水生产企业;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原告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先注册;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原告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模仿抄袭等。说明被告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其裁定应予以撤销。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7941号裁定,责令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针对原告普利思公司就第4789003号"普利思矿磁酒"商标所提复审申请重新作出裁定。
代理辇止坡老童家食品店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一审胜诉时间:2013-06-19
客户原告西安市莲湖区辇止坡老童家食品店(以下简称辇止坡老童家食品店)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1年6月27日作出的商评字[2011]第11981号关于第3460423号"辇止坡老童家"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以下简称被诉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西安市食品公司老童家牛羊肉商店(以下简称老童家牛羊肉商店)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被诉裁定认定辇止坡老童家食品店被异议商标"辇止坡老童家"与老童家牛羊肉商店"辇止坡及图"商标和"老童家及图"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是否存在抢注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畴。综上,辇止坡老童家食品店所提异议复审理由不成立。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相关规定裁定辇止坡老童家食品店被异议商标在指定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则通过大量有力证据证明:首先,原告被异议商标属历史悠久的百年老字号,具有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独特的文化含义,且具有特定指向性,消费者足以将其与被告商标相区分;其次,被异议商标在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和设计风格上与两个引证商标有明显区别,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标上的近似商标;第三,被异议商标已建立了较高的市场声誉和行程相关公众群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定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责令其对原告申请注册的第3460423号"辇止坡老童家"商标所提异议复审申请重新作出裁定。
代理傲胜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一审胜诉时间:2013-06-24
客户原告傲胜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胜上海公司),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2年2月23日作出的商评字[2012]第07591号关于第3972735号"傲胜OSSUN"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以下简称被诉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海宝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禄电子科技)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被诉裁定内容如下:傲胜上海公司引证的第1139254号与第4150162号"傲胜"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注册与申请时间均晚于宝禄电子科技申请注册的第3972735号"傲胜OSSUN"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不构成被异议商标注册障碍,傲胜上海公司亦不能证明其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成为驰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属于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注册等。综上,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
律师则搜集了大量证据表明: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指定使用商品类似,鉴于引证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二、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已成为大陆市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极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损害原告利益;三、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原告的在先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综上,被诉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律师则搜集了大量证据表明: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指定使用商品类似,鉴于引证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二、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已成为大陆市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极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损害原告利益;三、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原告的在先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综上,被诉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时间:2010-10-12 13:41
无效宣告请求人东莞怡科电子有限公司专利权人黄明吉专利号200420077804.3名称为放音设备的结构的发明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律师接受了无效宣告请求人的委托,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第1250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要点是: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而言,存在着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能够得到技术启示,获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
代理北京市春海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效宣告案件获胜时间:2010-09-12 13:40
无效宣告请求人北京市春海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专利权人陈纪铭、陈纪兵专利号96244891.5名称为电子皮带秤动态校验装置的发明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律师接受了无效宣告请求人的委托,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第875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要点是:当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区别仅在于某个部件,而该部件又是实现某一功能的常用部件,并未带来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代理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被维持时间:2010-07-11 13:38
无效宣告请求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被请求人重庆力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专利号20023189347名称为摩托车[LF100-A(Ⅻ)]的发明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律师接受了被请求人的委托,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第862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专利权有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要点是:在先设计产品与本案外观设计产品属于相同种类产品,在先设计产品部分外观设计要素与本外观设计相同,本外观设计局部形状与在先设计不同、且本外观设计在显著部位设计大量装饰性图案,上述差异点对外观设计整体的视觉效果产生了显著的影响,不能认为在先设计产品所体现的外观设计与本外观设计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
  |
|
  |
商标侵权诉讼应提交哪些证据 | |
(一)原告除提交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据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权利证据,以证明自己享有商标权或商标许可使用权: 商标注册人起诉的,应当提交证明其商标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商标注册证。 利害关系人起诉的,应提交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商标局备案的材料及商标注册证。未经备案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人的证明,或者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 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起诉;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与商标注册人可以共同起诉,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可以自行提起诉讼,但应当提交商标注册人已知有侵权行为发生而明示放弃起诉或不起诉的证明材料;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的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商标财产权利的继承人起诉的,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二)原告应当提交下列侵权证据,以证明被告已经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原告应当提交被控侵权产品及其销售发票等证据。 (三)原告应当提交下列赔偿证据,以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有事实依据: 原告应当提交能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的证据,如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证据或者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证据,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证据。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
|
  |
专利侵权诉讼应提交哪些证据 | |
(一)原告除提交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据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权利证据,以证明自己享有专利权或者专利许可使用权: 专利权人起诉的,应当提交证明其专利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专利年费交纳凭证。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提交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检索报告。 利害关系人起诉的,除提交专利权人起诉应提交的证据外,还应当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未经备案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的证明,或者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起诉;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专利权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专利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但应当提交专利权人已知有侵权行为发生而明示放弃起诉或不起诉的证明材料。 专利财产权利的继承人起诉的,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二)原告应当提交下列侵权证据,以证明被告已经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原告应当提交被控侵权产品及其销售发票、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对比材料等证据。 (三)原告应当提交下列赔偿证据,以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有事实依据: 原告应当提交能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的证据,如,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证据,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证据。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
|
  |
著作权侵权诉讼应提交哪些证据 | |
(一)原告除提交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据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权利证据,以证明自己享有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著作权人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起诉的,应当提交证明其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或取得权利的合同等。 著作权继承人起诉的,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二)原告应当提交下列侵权证据,以证明被告已经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 原告应当提交被控侵权复制品及其销售发票等证据。 (三)原告应当提交下列赔偿证据,以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有事实依据: 原告应当提交能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的证据,如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的证据,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证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赔偿。 |
咨询电话:0769-87786169>
Copyright©2013 德硕知识产权 版权所有 | 粤ICP备120266539号 |